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确立的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立:保险合同纠纷由当事人在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保险人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中择一起诉。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确立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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