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部门职责
2006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该部门的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四个方面:
(一) 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
(二) 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 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四) 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长期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迫在眉睫。为此,监管部门2006年就积极筹备成立相关部门,以对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业界也有人将其通俗地称为“发行二部”。而“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成立则意味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二、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按照四要件构成理论,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有:
(一)主观上出于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这类犯罪;
(二)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三)客体上侵犯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四)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其中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属于非法集资行为。该项行为需要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非法性;2、利诱性;3、公开性;4、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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