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旗)、自治县(旗)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省辖市、州、自治州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4、国务院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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