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3500元),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
2、新就业职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6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3500元);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武汉市公租房申请流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首先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经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公
1、申请人登陆官网在线申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然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预约的区住建局提出申请;
3、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
4、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
6、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7、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如果没有武汉的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在武汉想要申请公租房的话规定的条件就相对严格一些,因为要求申请者有住房公积金或者正常的缴纳社保。公租房的申请群体是非常的庞大的,但是现有的公租房数量恐怕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所以也只能在申请条件上进行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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