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有哪些危害?

2023-03-22 10:19:41 来源:万能知识网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有哪些危害?


(资料图片)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主要涉及家庭成员范围与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反家暴法第2条以列举加概括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其列举的两种主要形式是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

身体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典型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

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上的伤害。例如,新西兰《家庭暴力法案(2014)》规定,使儿童目睹其家人遭受暴力的,构成对儿童的精神虐待。

但是,理论上和比较法上对家庭暴力行为类型的界定并不限于此二者。《十二届全国人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义》中指出,有的专家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将性暴力、经济控制、故意损坏财产的暴力、语言暴力等均纳入进来。但是,占上风的意见是对家庭暴力的范围不宜界定得太宽,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家庭暴力应当是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侵害行为,如果把父母对子女轻微的体罚、训斥、管教都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内,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缺乏操作性。但是,最终还是在反家暴法中以“等”字,给执法、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具体的家庭暴力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子女成长的不幸,而且容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第一,破坏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整理2008—2010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书资料得出的结果显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占所有家事法案件的23.68%,其中,离婚案件占所有涉家庭暴力案件的98.25%,赡养案件为0.22%,离婚后财产纠纷为0.87%,其他案件为0.66%。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对婚姻关系的巨大破坏性。

第二,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个名词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沃克提出,由「暴力循环」和「习得性无助」两个概念组成。所谓暴力循环,是指暴力在婚姻或同居关系中发生的周期性循环变化。沃克指出,“许多在家庭暴力中的女性能够遇见下一轮暴力事件的发生及其严重程度。女性能够从常规暴力方式的细微变化中感受到更危险暴力侵害的即将来临,能够感受到正面临致命不法侵害的威胁”。暴力循环包括三个阶段:紧张关系形成阶段、恶性暴力阶段、爱的痛悔阶段。其中,第三阶段是无数受家暴女性的“失足”阶段,由于施暴者真诚地忏悔并付诸行为以求得受虐妇女的原谅,抱有传统观念的受虐妇女认为从一而终才是对婚姻的忠贞,因此天真地以为家庭暴力已经雨过天晴,选择积极地帮助施暴者“改掉坏毛病”。然而,事实上并不总是如此,短暂地忏悔后,施暴者又开始实施家庭暴力,致使第三阶段又掉入第一阶段,产生恶性循环的漩涡。

习得性无助,是指受虐妇女对暴力行为已经造成其心理瘫痪,进而愈发感到被动,最终选择铤而走险,“以暴制暴”,意图获得最终的解脱。该理论解释了社会上频繁出现的妻子反过来杀害、伤害施暴者丈夫的现象。应该指出,比如在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早在1987年法律就允许运用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作为当事人正当防卫的采信证据(并不保证一定辩护成功)。在我国,2015年3月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指出了“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须考虑防卫人既往遭受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但是该《意见》并非司法解释,而且司法实践中对此还处于逐渐成熟的过程,因此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走上犯罪道路的,脱罪可能性不高。

第三,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只是给其造成的肉体创伤和恐惧、痛苦等精神刺激,有研究表明,在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在模仿、使用暴力方面的几率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家庭是人们极有可能体验到暴力的第一个场所”。当深处家庭暴力环境下的未成年人亲眼目睹或者亲身经历了暴力行为,因其人格的最深层面正处于形成期,且缺少机会学习适当解决冲突的技能和非暴力肯定行为,因此极容易学会:用暴力来解决家庭问题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父母之间的暴力与子女成年后对配偶的暴力之间具有正相关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施暴者也是社会环境和家庭疾病的牺牲品。

第四,不平等性别关系的再生产。若丈夫实施暴力变成一种习惯或模式,必然是家庭中存在着一种稳定的“互动”过程。该过程往往是一种暴力行为出现后,另一方“反应”的方式,会影响暴力行为今后的发展走向。其中,如果夫妻殴打关系中处于弱势的配偶越能接受暴力作为施暴者压力的释放,今后殴打越会发生;同样,如果配偶越是愿意维持彼此关系,越是固守传统观念,殴打就越不会导致关系的结束,今后殴打也是越会发生。就是在施暴者与受虐者之间这样的“互动”过程中,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中陷入恶性循环,家庭暴力广泛存在的严峻局势也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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