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经济合同需要如何筹划税收?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焦点日报

2023-06-19 10:52:50 来源:法律网

签经济合同需要如何筹划税收?

签订经济合同时,可以筹划的空间有两个:时间和方式。

利用经济合同签订的时间进行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所提供的纳税时间的筹划空间有: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存在差别。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会计仅在往来账上进行核算,导致长期挂账,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货款没有收回,就不开具发票,也不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企业将受很大损失。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货物销售时进行适当的筹划,与购买方一起商量货款回笼的具体安排,并在销货合同上进行具体反映: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当对方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走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的后果,又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利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现在多数下岗工人找到一份工作就匆忙签订合同;有些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择业时,往往也想不到在用工合同上做文章。其实,与用工单位签署用工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可能很大。

案例:李某到私营企业打工,约定年薪为20000元。与私营企业主建立怎样的用工关系才能节约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设计有两种:

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合同,则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62元。

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173元。

通过计算我们发现,两种方案的结果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划算。进一步分析还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的不同造成的。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征100%)。当然,二者在计算时速算扣除数不同。

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当然,要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需要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此外还应考虑到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因素。

如果确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那么请注意:一是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可节税。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在2万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的收入都控制在2万元以下,税收负担就会大大下降。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取得收入的间隔应超过1个月,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1.违约金计算公式:应支付的违约金=违约价金×违约比例或=违约金额×每天提取比例×迟交天数

2.支付赔偿金

所谓赔偿金,是指经济合同(hetong)当事人由于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支付违约金后仍然不能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还应补偿其不足部分。这种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称为赔偿金。《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

3.返还定金

定金既是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又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经济合同法》第14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违约,接受定金的一方只需返还定金。

使用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正确理解“不履行合同”一词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不履行”理解为没有履行,而不是没有按期履行。

4.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在承担经济责任后,无论是支付违约金还是支付赔偿金,都不能代替经济合同的履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后,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犊履行”。如果违约方不履行,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

5.支付保管费、保养费“

在购销合同中,需方逾期提货、供方提前交货;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超期领取定作物或修理的物品等,应向对方支付保管费、保养费。

6.偿付多支的运杂费用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需方错填或临时变更收货地点,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多支付的运杂费用。

7.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当借款方不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时,金融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加付利息、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制裁只能由贷款的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国家金融机构行使。

8.价格制裁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这里所指“逾期交货”、“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都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所致。如果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所致,则不应采用价格制裁的方法。

9.单方有权解除合同

单方直接宣布解除经济合同的方法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只有在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如《经济合同法》第44条规定:“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第46条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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