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闻!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有规定吗

2023-02-20 10:20:11 来源:万能知识网

试用期的工资一般是在转正之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作为试用期的工资的计算,试用期工资的计算规定在劳动法的先关规定中。试用期一般并不会很长,但是要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间来看试用期时常。那么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有规定吗?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有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少企业认为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随意辞退员工。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是对试用期的误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的相关案例

【案例】

吴某是成都某销售公司的销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该公司下属各销售门店的销售人员管理、货品调配等工作,于2008年2月到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吴某 表现良好,工作效率很高,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也非常规范。该公司认为吴某非常有才能,决定对吴某进行重点培训,遂安排吴某自2009年5月起担任销售管理部经理,主管大成都范围内的销售门店设立、渠道拓展、货物调配供应、销售人员的管理、业绩考核、促销管理等工作,并向吴某发放了聘书。该聘书称“兹聘任吴某为我公司销售管理部副经理,聘任期自2009年5月20日生效,试用考核期三个月。考核期满后正式任命生效。”吴某按照聘任书,于2009年5月20日正式上任。但上任后,吴某对于门店开设、业绩考核等方面能力不足,不能胜任销售管理部经理职务。2009年8月10日,该公司根据其规定制度的规定,对吴某在试用考核期内的业绩进行了考核,发现吴某确实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遂于2009年8月12日做出决定,撤销对吴某的任命,安排吴某继续担任一般销售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也按原标准执行。吴某不服该调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各方意见】

【吴某】销售公司在聘任其担保销售管理部经理时,确定的三个月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是无效约定。销售公司对其聘任应当自2009年5月20日正式生效,没有试用期。销售公司在2009年8月10日对其进行的考核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考核没有依据。销售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做出的撤销任命的决定,并降低其相应的待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吴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销售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公司在任命吴某职务时确定的试用考核期是对其聘任职务的考核,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试用期,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考核,考核是公平、公正,并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的,没有违反规定。在考核不合格时,撤销其任命,符合规定。公司在撤销任命后,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时,其薪资当然应当做相应的调整。吴某自己以调整不认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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