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资料图】
申诉人:陈x(陈国x),男,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州市xx张x大街14x号,
被申诉人:广州铁路运输分局
因不服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九五三年市复十一号”判决,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依法对该生效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一、申诉请求:
撤销广州市人民法院所作一九五三年市复十一号判决,依法改判。
二、案件来源:
一审法院:广州市人民法院中区法庭一九五二年法字第三四三零号判决;
二审法院:广州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三年市复十一号判决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原二审程序开庭前申诉人已取得拆卸房屋的《建筑凭照》,遂主张“逾期交货系因办理拆卸手续延期,请免逾期罚款,并请求展期交货及免以房屋作抵”,但原审判决不仅无视申诉人已取得《建筑凭照》,完全有履行能力的事实,还歪曲事实称申诉人“因无重建计划而建设局不批准拆卸”,在原被告双方并无抵押合同的前提下直接判决以申诉人的房屋抵偿被申诉人(以下简称铁路局)货款,是错误的。
1、申诉人、何拾于一九五二年十
2、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告登出之后,铁路局派人找到了罗韫玉,称申诉人和何拾有问题,要求罗韫玉改与铁路局交易,将房屋卖予铁路局,并因此起诉至法院(即本案)。本案经两审判决生效后,铁路局对“按价卖予原告(铁路局)”的判决仍不满意,又就同一事项重复起诉至广州市人民法院北区法院〔案号:一九五三年北字三四五号,二审案号:一九五三年市复三三三号〕,要求将房屋直接判予铁路局所有。可见,铁路局在申诉人交货期(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A。广州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三年市复三三三号判决书:“原告广州铁路局提出意见要求复审理由,认为购买干泰当楼款是铁路局付出陈x未办好交易手续,房屋不是陈x所有。买卖当楼经过更与其他单位无关,所以要求将干泰当楼判归他们所有”;
B。罗韫玉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致广州市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函件一份:“贵公司(交易所)所定之日期为十
3、本案中,申诉人与铁路局原约定交货期是一九五二年十
(二)原审判决依据错误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决。铁路局在交货期未到即干涉申诉人与罗韫玉的交易,在要求罗韫玉与之交易的目的无法达到后,即起诉到法院,直接主张房产是其出资,应属于其所有。原审判决混淆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错误地支持了铁路局无理的诉讼请求。
申诉人与罗韫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和申诉人与铁路局签订旧青砖买卖合约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货币是等价物,申诉人按当时行业交易惯例收了定金后用来购买超龄房屋,拆卸旧青砖用以履行与铁路局的买卖合约,买卖合约仅约定买卖旧青砖,并没有禁止申诉人通过购买超龄房屋拆卸交货,法律亦没有禁止申诉人在两宗交易中获利,不论获利多还是少。申诉人逾期交货,合约中有违约条款,约定了每日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可以按违约条款对申诉人处以违约金。
申诉人违约原因是政府机关批准手续迟延,申诉人并非故意违约,申诉人更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若依当时《建筑凭照》发出的日期,申诉人至迟可以在
虽然申诉人正常情况下,在该两笔交易中获利较多,但该获利并没有损害铁路局的利益,至本案二审中,在申诉人已具履行合约能力的情况下,铁路局也仅主张“被告(申诉人)欠砖日久,工程停顿,影响工人生活,请即依初审执行,准将两屋抵偿货款”。在铁路局看来,工程并不重要,依申诉人原交易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才是最重要的,铁路局看重的,也是申诉人所购房屋价低,获利多。这也可以看出,申诉人的违约行为并没有真正影响铁路局的工程,应允许申诉人继续履行合约。
至一审判决发出之日(
(三)经多年不懈坚持努力,申诉人在多方帮助下通过多渠道找到了本案相关的证据和一些新证据,申诉人认为已有充分的证据要求再审此案。
多年来申诉人一直多方申诉此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曾以案卷中找不到申诉人的《建筑凭照》,申诉人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原审判决为由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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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一九五三年市复三三三号
原告:广州铁路局运输分局
航道工程局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铁路局广州区装饰供应社
华侨工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叶试验场
华南农学院
被告:陈x,男,26岁,新会人,住德政中路xx号,
何拾,(在逃),通缉归案
陈信,男,26岁,新会人,住德政中路33号
何鉴章,男,25岁,三水人,业商
关系人:镇兴染织厂、洪发砖瓦店、黄卓记、林合益、诚安药房、海宁轮船
被告因不履行合同诈骗国家财产广州铁路运输分局不服北区法院一九五三年北字三四五号判决上述本院。
被告陈x等组织诈骗集团向国家建设工程猖狂进攻大肆骗款,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其事实如下:
原告广州铁路局提出意见要求复审理由,认为购买干泰当楼款是铁路局付出陈x未办好交易手续,房屋不是陈x所有。买卖当楼经过更与其他单位无关,所以要求将干泰当楼判归他们所有。
经审查陈x等均是骗子,购买砖是原告铁路运输分局与陈x何拾订立合约的买卖关系,陈犯与其他单位订约及找得地主当楼,议价承买交款给城乡联络处退农民斗争果实,也是买卖关系,但陈犯是为图暴利,利用原告之订款四千八百万元及未能办理完善手续,因此当楼物业与原告铁路局关系较密切,所以处理时首先照顾铁路局运输分局是对的,但其他单位也与铁路局一样受陈犯等骗款,因此将陈x买下之当楼给予其他单位适当照顾也是必要的,原告铁路局要求不能准许。
同时案件在本院审理中,又发现被告陈x开设之洪发砖瓦店拖欠国家税款三千零四百二十万七千四百元,何拾、陈x、何鉴章又先后由利奥行诚安药房担保以订约卖砖手段骗取广州铁路局广州区装卸供应社二千七百二十万八千四百六十五元,长期拖延不交货至严重影响工程进行。同时又于[page]
一、陈x处徒刑五年,何鉴章处徒刑二年六个月,陈信处徒刑一年。
二、何拾通缉归案后另作处理。
三、陈x、陈信、何拾、何鉴章所有财产除配留其家属生活费外,全部拍卖,先清偿工人工资约五百六十余万元及广州铁路局运输分局四千八百八十万元(东沙角十三号、东堤三马路一号地段可按价卖给铁路局),其余款留原告其他各单位按欠款比例清偿。如清偿不足时,由各担保店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初审判决废弃。
审判处处长 易锚
经建庭庭长 成顺管
审判组长 刘建华
承办员 何海、黎子祺
一九五三年七月十日
一九五三年市复十一号
原告:衡阳铁路管理局广州分局
被告:陈x,男,二十六岁,新会人,住德政中路xx号
关系人:镇兴染织厂
因买卖纠纷案被告不服中区法庭一九五二年法字第三四三零号判决上诉到院:
被告陈x与何拾(在逃)于去年十一月五日与路局订约,以九千七百六十万元代价由关系人担保卖给路局旧青砖五十万块,收去定金四千八百万元,即以五千万元向罗韫玉购买东沙角十三号及东堤三马路一号超龄房屋两间,想拆卸交货,但市建设局不准拆卸。遂无法交货,何拾即潜逃无踪。初审于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决被告于去年底将定砖交清,并依约罚款,逾期则以所购两屋抵偿,由关系人负连带责任。被告不服,谓逾期交货系因办理拆卸手续延期,请免逾期罚款,并请求展期交货及免以房屋作抵。原告则以被告欠砖日久,工程停顿,影响工人生活,请即依初审执行,准将两屋抵偿货款。
经调查被告一贯因欠款在本院及前永汉区调解科涉讼多次,几近拖骗,本次又以买空卖空手法,事先未办妥拆卸手续,亦不了解情况,全无把握,即先行订约,目的为收取定金以备买旧屋,率因无重建计划而建设局不批准拆卸,xx拖延路局工程造成该路局损失,而何拾则更畏罪私逃,初审判决从速交砖及以房屋作抵均是适当的,xxxxx陈x此种不负责任的刁滑作风,处徒刑三个月缓期执行。[page]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处 成顺管、审判组长 高湛森
一九五二年法字三四三O号
原告:衡阳铁路管理局广州分局
被告:陈x,男,二十六岁,新会人,住德政中路xx号
何拾,男,未到案
关系人:镇兴染织厂,何威,男
罗韫玉,女,三十八岁,番禺人,住东山寺贝通津十五号之二
右当事人因买卖纠纷起诉到庭。
衡阳铁路管理局广州分局于本年十一月五日向陈x、何拾购买旧青砖五十万块共价九千七百六十万元,以镇兴染织厂任担保,订明在
一、 陈x、何拾应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衡阳铁路局广州分局所定旧青砖全部交付完毕并以双方所定合约处逾期罚款。
二、 如果陈x、何拾逾期无法交货时应将东沙角十三号东堤三马路一号两间房屋按价给契衡阳铁路局广州分局抵偿,不足抵偿时仍应追回,而陈x在该屋所拆去铁闸要交还。
三、 上二项均由保店镇兴染织厂担保履行。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兼庭长 徐亮
审判组长 马瑞韶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宣判日起十天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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