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区别 速看料

2023-01-08 10:01:03 来源:万能知识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牟取利益,往往会进行非法经营,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区别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非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区别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全部违法商品的价值。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因为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二、假烟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是非法经营假烟案件中的犯罪形态问题争议的焦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只有既遂,没有未遂。理由是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但仍然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假烟活动,就必然侵犯了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秩序,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既遂。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形态,以是否实际销售为判断标准。主要理由有:一是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为是非法经营罪的既遂。二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高检、高法、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一条对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的情况,规定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非法经营应当参照该规定,将尚未销售的假烟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未遂)。所以,假烟已经销售的,是犯罪既遂,假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的,是犯罪未遂。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状态,只要无证经营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既遂。理由如下:

第一, 从应然性上讲,经营行为不应存在未遂状态。非法经营首先是一个经营行为。“经营”顾名思义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生产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非法经营打击的应当是一个概括性的“经营行为”,生产、流通环节所包含的产、供、销售等行为方式完成的每一次“非法经营”(也就是第一种意见所谓的非法经营既遂)也只是整个非法经营的一部分。如果分离开看,未免有断章取义之嫌。所以从应然性讲,假烟犯罪中的非法经营不应当存在未遂状态。

第二,从法益区分上讲,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形态不能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同。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秩序。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者保护的法益不同。第一种意见仅仅简单参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就得出非法经营罪亦存在未遂状态,未免有类推解释之嫌。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犯罪只有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出去,才完成对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而非法经营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只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包括生产、运输行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就已经侵犯了国家对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秩序,完成了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全部犯罪构成,当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既遂权利法,侵权责任法将成为无所不包的法律,甚至替代了整个民法典,这不符合侵权法自身的定位。尤其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不能具体确认具体的人格权,也不能具体确认每一项具体人格权的权能,以及让协议仅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既然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则不能由债务人向受让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三是期限过长,意味着现有的合同关系随时可能会因为解除权人的行为而遭到破坏,出于不稳定的状态人作出通知,也不能由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通知人格权的取得、变动规则。

辩护律师关于货值金额的辩护

对于未销售的假烟如何认定货值金额,“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方法:

(1)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2)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3)无品牌的,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在庭审辩护中,辩护律师不要被上述解释束缚思维,该解释其实存在极其不合理甚至荒谬的地方,如假冒的红塔山,

如销售出去最多70 元一条,而未销售出去按品牌烟零售价格计算则200 多元一条,造成的结果是假烟销售出去可能

不构成犯罪,而假烟尚未销售出去反而还构成犯罪,显然违背立法的初衷。因此,刑事律师应当特别强调,除非确实

没有其他证据,对于有品牌的未销售的假烟不应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来计算,因为这样有失公平

。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辩护中一定要敢辩、巧辩,极力突破不合理甚至错误的司法解释,取得法官的理解,只要

法官接受了你的辩护意见,案件就有胜诉的机会。

销售假烟的处罚

假烟,通常是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假烟,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无疑可以按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3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再一次予以肯定,并具体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但是,生产、销售假烟的行为通常关系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外的其他罪名。

三、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标准

非法经营种类不同,数额巨大标准也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例如非法经营药品: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区别的相关内容,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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