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这就是合同能源管理,那现如今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哪些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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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二、怎么进行供用电合同管理
1、电力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力市场的发展,造成供电企业在与用电客户的法律诉讼中,利于用户的条款能够认可,利于供电企业的条款则被冠以法律地位不足,给供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致使供电企业面临恶意欠费、逃费的风险,经营压力加大。
2、法律意识淡薄,不签定或不能正确签定书面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员法律素质较差,不适应依法签定供用电合同的要求。特别是农网改造后,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管理范围增大,抄表户数大大增加,而农村供电点多、线长、面广,加上农网未能彻底改造,线路质量差的问题仍然存在,容易发生设备、人身损害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往往不分清红皂白就把矛盾指向供电企业,提出高额索赔要求,供电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加大。
3、一些供电单位利用公用事业的独占地位,对用电方强加一些显失公平或违法条款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为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种种隐患。如一些单位在对公用线路上对专变用户加收线损,仅10米的分支线加收1-3%的线损电量;
4、在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时,忽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却不续签,致使发生纠纷时捉襟见肘、无所适从。
5、签订合同时,忽视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格性,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被注销或企业未注册成立时,供电企业仍以该企业为用电方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屡屡出现,使电费追讨复杂化,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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