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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河南网信阳9月13日电 安徽省颍上县一孕妇到信阳市固始县某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时,医院以“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等为由建议患者做剖宫产手术。不料患者术后出现呼吸衰竭并昏迷,成为植物人。近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医院手术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医院赔偿原告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8万元。
2009年1月10日9时许,安徽省颍上县黄坝乡孕妇杨娜在丈夫陪同下,来到河南省固始县某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该院对其诊断为: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该院因此建议杨娜做剖宫产手术。次日零时35分,院方对杨娜实施剖宫产手术。零时39分,取出一男婴。零时55分,杨娜突然出现呼吸衰竭并昏迷。虽经医院抢救,杨娜仍处于昏迷状态。该院会诊认为,患者“羊水栓塞可能引发脑组织缺氧,导致神经系统损害”;遂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治疗。1月11日晚8时许,原告杨娜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住院治疗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植物人)。
2009年4月30日,经河南省信阳市医学会鉴定,固始县某医院对杨娜的手术行为系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医学会分析认为,某医院关于“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羊水栓塞可能引发脑组织缺氧,导致神经系统损害”的说法并无充分确切依据。2010年8月16日,信阳市医学会作出补充鉴定,认定杨娜手术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吕志豪 吴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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