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邓州市官方平台消息,2020年6月6日,邓州市某小学发生一起疑似食物中毒事件。那么,邓州某小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物中毒如何处罚?请继续阅读一下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来进行了解吧!
据邓州市官方平台消息,2020年6月6日,邓州市某小学发生一起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当天中午学校食堂午餐是速冻水饺,部分学生在学校就餐后半小时左右出现头晕、腹痛等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随后被6辆救护车拉往邓州市医院紧急救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该学校相关人员对此事件回应称,从开学以来学校就一直让学生分批就餐,这次被送往医院的是第二批就餐学生,从二年级到五年级都有,一共有58人。截至当晚18时,除7名症状轻微学生留观外,其余学生经医学检查后全部返家。学校当天的食材已经被当地食药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取走进行检测。
据我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3、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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