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观焦点: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23-03-09 10:00:23 来源:万能知识网

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烧伤的程度大小为主要认定标准,二级烧伤标准是头颈部三等烧伤,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总面积的百分之八,三级的烧伤标准是颈部的皮肤损伤形成了瘢痕,颈部完全丧失活动能力,十级烧伤标准是面部皮肤损伤形成瘢痕,面积大于六厘米。


【资料图】

一、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级

注:

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9级

注:

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二、伤残等级评定流程是什么?

首先进行组织鉴定,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然后出鉴定结果,再重新鉴定,最后复查鉴定。

(一)组织鉴定

1、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二)鉴定结果

1、鉴定结果在鉴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领

2、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重新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鉴定。省劳鉴委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复查鉴定

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伤残鉴定一般有时间限制吗?

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一般是在伤害完好之前。

(一)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二)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申请伤残评定。

从上文了解到首先进行组织鉴定,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然后出鉴定结果,再重新鉴定,最后复查鉴定。以上就是由小编为您整理的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这方面的知识有点复杂但也是比较重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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